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扩宽辽宁省高值管理药品供应渠道,加强我市高值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夯实医疗机构的供药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零售药店供药的兜底和补充作用,朝阳市医保局出台《朝阳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制度(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值药品“双通道”概念。符合高值药品“双通道”有关要求,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的定点医药机构,可纳入我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到此类定点医药机构购买高值药品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确定“双通道”高值药品种类。根据辽宁省医保局相关政策规定并动态调整。
(三)规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具备条件。经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可成为高值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其中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共9条,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条件共12条。
(四)规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结果公示。
(五)完善“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高值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