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我市建立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备案采购是挂网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用于弥补挂网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不能满足个别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及用药特殊性要求,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条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药品备案采购。
第二章 备案采购原则
第四条保护挂网品种利益原则。已挂网药品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第五条严格审查原则。严格审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及采购数量。严禁将备案采购作为落标品种二次投标的途径和手段。
第六条合理定价原则。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必须符合差比价原则,最高零售价格按照顺加作价办法确定,且不能高于同质量层次挂网药品的价格。
第七条先备案后采购原则。除临床紧急抢救用药外,在备案采购申请未批复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其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
第三章 备案采购范围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为临床必需,且不属于挂网集中采购的品种和规格。
第九条经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确认,由于挂网药品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且其他挂网品种也无法替代的药品。
第十条属于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无企业申报的药品。
第四章 备案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备案采购药品由医疗机构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提出申请,填写《晋中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受理医疗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备案采购药品进行评审,确定临床需求的药品。
第十三条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将专家组审定同意的挂网品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经市物价局对备案采购药品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审核后挂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交易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备案药品采购工作,如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按照《晋中市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集中配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晋中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