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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3        信息来源:查看

    为保障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更好地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尸检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09年,我委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规范了尸检申请、受理及相关操作流程,为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具体细化实施提供了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充分保障了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了医疗纠纷中尸检相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并对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提出了新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提出了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要求,对承担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专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要求。

    (二)关于尸检的申请与受理。根据相关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管理规定》中对尸检申请和受理的流程进行梳理和要求,对于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填写《尸检申请书》,向尸检机构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并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同时,由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尸检机构和协调尸体转运。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或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的权利,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遵循相关规定。

    (三)关于尸检的操作流程。根据医学伦理及尸检操作规范,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当征得家属签字同意。《管理规定》对新生儿、孕产妇、猝死病例等特殊尸检对象,提出了各自的观察重点,并对尸检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如传染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关于尸检报告的内容与规范。尸检是明确患者死因的重要手段,尸检机构应当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此,《管理规定》对尸检报告的内容、格式以及出具报告的时限提出了相关要求。尸检报告应当阐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尸检报告,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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