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治疗、供药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2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月2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精神,做好我省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基金安全,我中心组织临床专家制定了190个单行支付药品和15个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属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硼替佐米注射剂、阿扎胞苷注射剂、培美曲塞注射剂、地西他滨注射剂、注射用罗特西普共5个药品按照原用药报销途径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按照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单行支付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2.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