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现将宝鸡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在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中严格落实"十禁止"规定的通知》(宝市三统一办发[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平稳运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在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中严格落实"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宝市三统一办发[2012]12号
主送:(略)
药品"三统一"工作向县级医疗机构延伸后,各配送企业业务量增大,配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管理,规范药品配送行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努力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率、配备率和使用率,根据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在配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对配送企业提出以下禁止性要求:
一、禁止配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采购挂网《目录》外的替代品规。
二、禁止配送未履行备案采购手续的非目录药品。
三、禁止使用电话申报采购药品计划,严格实行药品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及时更新采购平台挂网基本药品信息。
四、禁止以企业停产、废标、弃标为由减少配送品规或用目录外品规替代中标品种。
五、禁止在为医疗机构配送基本药物时串货配送非申报计划药品和非中标目录药品。
六、禁止配送近效期(三个月内)药品,禁止推诿或拒绝医疗机构提出的合理退换药品要求。
七、禁止擅自改变基本药物价格,以高于中标定价配送药品。
八、禁止擅自推迟配送,严格执行药品配送时效要求,确保药品申购计划48小时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到位。
九、禁止为村卫生室不开具药品出库凭证和正规销售发票的漏税行为。
十、禁止跨区域开展配送业务或将本公司承担的配送业务擅自交由第三方开展。
对违反"十禁止"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将严格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在宝鸡市的药品配送资格并建议省药品"三统一"办给予相应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