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广医保发〔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知晓,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等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本《通知》,规范整合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执行对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新开展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停用原有23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支付政策
1.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2.基金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我市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3.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