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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5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南宁市主动争取列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2021年1月,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民政、税务、残联7部门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南医保规〔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多以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初步搭建,筹资缴费、资格认定、待遇保障等各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长期失能人员家庭提供经济与服务双重保障。

2023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6号),为稳妥有序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确保有关政策在我市平稳施行,市医保局结合有关试点成效,牵头起草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一是总则;二是参保范围;三是失能评估;四是待遇支付、五是服务供给;六是经办管理;七是附则。这七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开展和推进长护险的具体工作进行阐述。

   (一)关于参保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参保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这体现了长护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将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亦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普惠性政策,体现制度的公平,避免重复享受待遇。

   (二)关于缴费费率。长护险保费与职工医保同步向用人单位征收。试点初期,南宁市通过调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率,保障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落地后,医疗保障整体缴费率较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前更低,实现费率平移、保障提升。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2024年起我市将进一步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从6.95%的缴费率降到6.65%,全力助企纾困,不增加企业参保缴费负担。

   (三)关于失能评估。2021年至2022年期间,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并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医保办发〔2022〕1号),2021年9月南宁市已作相应调整并按规定执行。明确“申请人初次评估的评估费用支出计入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成本”,主要考虑一是从制度设计上对长护险承办机构实施申请人情况的前置调查作出实质性引导,二是避免参保人员未经充分自查进而对评估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关于服务供给。明确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具备法定监护人及家庭照护能力等居家照护条件的,在建立医院-社区-家庭三级联动照护机制的前提下,可选择居家护理服务方式。主要考虑:居家护理服务方式具有相对局限性,需要在有效监护下提供社会化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发挥长护险护理服务保障作用,故对重度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当重度失能人员照护服务需求超出第三方上门服务机构照护能力、需要更高级别医疗护理服务支持时,应当及时转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就诊。

   (五)关于实施时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6号),自2024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文件,实施时间与上述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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