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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8        信息来源:查看

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

一是执行新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评分表,将医保政策考试纳入到现场考核评估评分中。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要及时申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重新评估后予以办理信息变更。

三是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后,自解除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原地址的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四是定点医药机构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除外)未全员在莆田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的,自核查发现之日起直至整改到位,暂停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

五是被暂停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暂停期满后申请恢复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医保定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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