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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信息来源:查看

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重新公布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省本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使用新公布价格项目编码收费并结算参保人员费用。

2.除上述机构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面向参保人员开展闽医保〔2019〕5号文件公布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新公布项目编码传送结算参保人员费用。闽医保〔2019〕5号文件公布编码下载网址为http://ybj.fujian.gov.cn。

3.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项目编码对接工作,并密切监测编码切换前后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情况,避免造成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损失。对于自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保障参保患者知情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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