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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延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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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延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9/27   来源: 延安卫生信息网

  延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的通知

  延市药统办发〔2012〕2号

  各县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县区卫生局:

  现将《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延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借章)

  2012年9月26日

  延安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

  为保证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顺利按时启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面向全省、公开遴选"的原则;注重配送能力、质量保障、服务水平;从企业经营水平、现代化物流设施、企业规模、企业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在2010年已遴选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继续有效,本次增加遴选确定4家配送企业,共同承担县区及基层药品配送任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申报资料中有关项目以登记或注册资料为准;经营范围应能涵盖《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可不作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报表为准);

  2.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2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4.具有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7辆;

  5.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6.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7.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8、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二)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申请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资质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4.经营状况资料: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年度纳税报表等有关能够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

  5.基本设施设备资料:企业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药品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述场所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相关设施设备一览表,药品配送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等;

  6.药品购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资料: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功能证明及说明资料;

  7.诚信经营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工商、税务、药监、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8.质量管理体系资料:药品质量管理文件、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学历、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

  9.申请事项承诺材料: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配送服务承诺。

  以上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延安市卫生局网站等媒体发布《延安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公告》。

  (二)申请受理。申请企业应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至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逾期不再受理有关申请。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按不予受理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遴选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申请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三)实地核实考察。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公示后,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企业的评价,形成考察报告,作为遴选评分的依据之一。

  (四)组织专家进行审评遴选。1.抽选评审专家。在遴选时,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级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遴选评分。(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市、县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专家等)2.组织审评遴选。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市监察部门对评审遴选全过程监督。3.评审专家按照评分规则(由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根据所有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计算出各申请企业的平均得分。4.得分相同的依以下顺序优先中选:硬件、软件管理等客观指标得分领先的企业优先;具备现代化物流设备设施者优先;上年度纳税额高者优先。

  (五)公布遴选结果。遴选结果经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同时发出书面通知,并报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配送范围和周期

  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即获得全市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资格。

  配送范围由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域相对集中,衔接顺畅,量价大体均衡原则,将13个县区划分为四个配送片区,采取抽签办法随机确定企业配送片区。由县区"三统一"办公室组织县级公立医院与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的遴选周期暂定一年。本周期内配送企业主动退出、被强制退出或确需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结果先后排序递补。

  五、解释和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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