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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临床短缺药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临床短缺药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1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0年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执行以来,由于企业关停并转、原材料价格上涨、新版GMP认证、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部分药品不能正常供应,造成临床用药短缺。为更好了解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临床短缺药品调查工作,以便自治区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报送范围

1.参加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短缺药品统计范围和要求

1.本次短缺产品的统计报送范围为,列入《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政府定价类药品,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管制类药品和独家品种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列入调查范围的药品,虽有入围(中标)药品,但难以保证供应或原有入围(中标)价格已无法采购到的药品。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供应紧张、临床必需、疗效可靠”的原则,根据近三年来本单位实际采购供应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经医学、药学专家确定本单位短缺药品。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1.报送方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凭用户名、密码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www.nmgyxcg.gov.cn)交易系统,通过“短缺产品”模块进行填报提交。

2.报送时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务于2014年3月11日至30日完成网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宜

1.本次短缺品种的调查工作将作为下一步调整采购目录,解决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难题等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盟市卫生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做好对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检查工作,同时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结果通过网报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高质量的完成报送工作。

2.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  弘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技术支持:霍威嘉        联系电话:0471-4966290


附件:“短缺产品”模块—临床短缺药品调查样表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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