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在审核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填报的企业初始化信息时发现,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六安、芜湖、池州、宣城等地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存在质量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011年省局下发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1﹞111号)中明确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兼任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请各市对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筛查,对发现存在质量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责令企业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筛查和企业整改情况报省局市场处。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