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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建省三明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17        信息来源:查看

2013年福建省三明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三明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

  由于现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很多药品都存在价格虚高和回扣现象,且因为有回扣的利益冲动不仅导致药品在数量上和价格上存在医疗资源大量的浪费,同时增加了医务人员因回扣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理的风险,致使医务人员安全感、职业荣誉感、职业尊严等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也增加了财政(医保基金)、患者不必要的负担。为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解决药价虚高和"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减少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从源头上治理药品"回扣"、"带金卖药"等问题,实现"三回归",将医生从药品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中"解放"出来回归到看病角色,使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到公益性,药品回归到治病功能,保护医务人员安全,使白衣天使重新获得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认同,同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如下改革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成本,改变公立医疗机构收入不合理结构,使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有着重大意义。特别是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采购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近期要集中精力,有序有效进行这项改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药品采购改革领导小组,实行院长负责制,严禁单位和个人向院长打招呼、施压力,干扰药品采购,杜绝采购"人情药"。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进行药品采购的改革。

  二、严格执行"一品两规"。所有药品(包括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此次采购改革,同一通用名药品,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进口原研、进口仿制、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归为进口类,如有进口类的,则从中按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特殊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所需的缓释片或控释片采购一个品规。

  三、严格执行"两票制"。按照"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模式,药品从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且货票同行,杜绝假劣药品流入。

  四、及时调整药品报销目录。医保经办机构(职工医保、新农合)要适时调整药品报销目录,对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不得指定特定厂家。医疗机构如果能采购低于本市采购同一品规价格10%以上的药品,允许自行采购,并按照同等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当中的相应品种。村卫生所可以委托基层卫生院代购,也可以自己向价格更优惠、服务更周到的药品配送企业采购。

  五、明确药品采购目录。本着"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采购原则,本次药品采购目录由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确定,共1565个品规,其中非基药996个品规,基药569个品规,个别病种需要用药超出本次药品采购目录的,实行备案采购。

  六、建立药品价格调节机制。药品采购价格将随市场行情变化不定期进行调整;如果还有价格更合理的企业,将适时对供货企业予以调整;如果省上第九批中标药品比本市采购品种价格更低,则采用省上第九批中标药品。

  七、做好宣传发动。要从正面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老百姓正确认识药品的特殊性,正确认识药价高并不代表质量好、药价低并不代表质量差,正确认识治好病不一定要用大量的药和贵的药,让老百姓认识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因病施治、对症用药、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性。要正确理解和解读政策,不能以偏概全,从院长、科室主任、医务人员层层发动,做好宣传教育,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八、强化监督检查。要对采购改革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负责药品采购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参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要按规定提供两套申报材料,其中一套报市监察局备案。对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或故意不配送的企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停止向该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采购,并在各级媒体通报公布;严禁卫生系统人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和所有医务人员充当"医药代表",对采购改革过程中违纪违规的公务人员,要严厉查处。要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监察、效能、财政、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抽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价格、数量、回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采购改革顺利实施。

  下一步要尽快启动耗材的采购改革工作。

  附件:三明市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方案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方案

  一、药品采购范围: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二、报送程序:由生产企业提供资料委托本市配送企业报送,由配送企业代表生产企业报价(需附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资料,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市监察局备案),西药以最小单位报价、中成药以该品规药品说明书的平均日使用量报价,并乘算出最小包装单价。生产企业提供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一个生产企业所有的品种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业进行报价和配送。

  四、药品申报全部采用通用名。

  五、药品分国产和进口两类。

  六、遵循"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采购原则,按常用剂型、常用规格采购临床常用药品。特殊剂型、特殊规格严格控制。

  (一)同一通用名药品,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进口原研、进口仿制、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归为进口类,如有进口类的,则从中按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采购一个品规。特殊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所需的缓释片或控释片采购一个品规。

  (二)外用药常用剂型采购一个品规。

  (三)儿童用药所需的剂型(片剂、颗粒剂、水剂)各采购一个品规。

  七、独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议价。

  八、药品价格不考虑外包装差别。

  九、执行"两票制"(即药品从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且货票同行,杜绝假劣药流入。

  十、配送费用包含在价格中,非基药配送费用严格按报价8%执行,基药、大输液配送费用10%。

  十一、不得恶意报价,每个配送企业要缴纳50万元人民币作为配送保证金,以确保价格真实、配送到位。

  十二、如果省上第九批中标药品比本市采购品种价格更低,则采用省上第九批中标药品。

  十三、医疗机构如能采购低于本市采购价格10%以上的药品,则医疗机构经授权可以自行采购。

  十四、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不论产家)只要价格等于或低于本市采购价,医保经办机构(职工医保、新农合)按同等比例应予以报销。

  十五、药品采购价格将随市场行情变化,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改药品生产企业。

  十六、所有采购的药品不得有任何"回扣"、"带金促销"。配送企业故意配送不到位的,一旦查实,将对媒体通报公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停止采购该生产企业所有药品,停止向配送企业采购。

  十七、医疗机构必须在药品到货之日起60日内回款。

  十八、药品采购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院长进行施压、干扰药品采购事宜。

  十九、药剂科长要履行药品采购把关职责,渎(失)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本次全市药品采购目录一经公布,则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该采购方案。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的村卫生所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如价格低于本次采购价的药品,村卫生所可自行采购。

  二十一、监察部门负责药品采购改革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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