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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有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医保支付制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支付倾斜力度。综合考虑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医保基金增长率,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总额预算指标,年度医保基金新增部分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实施总额预算指标统一管理的县域医共体,年度新增总额预算指标倾斜部分全部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规范开展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坚持以服务产出为导向、以物资消耗为基础,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等级医疗机构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实现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可持续。

(三)深化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省推进多元化医保支付改革要求,扩大住院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同病同价支付病组数,相关病组不区分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全市范围内实行同病组同一付费标准,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下沉基层就诊。稳步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

(四)推动“互联网+”等服务向基层延伸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按照国家、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构建基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应用。

二、完善医保待遇政策,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五)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00元,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就医负担。

(六)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慢性病保障能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其中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65%、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医保待遇差距。

(七)提升老年患者综合医疗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居家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按项目付费,逐步扩大安宁疗护床日付费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范围。

(八)发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梯次减负作用。指导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优化保险赔付条款,将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浙里惠民保·天一甬宁保”赔付范围,尽力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健全医保服务体系,深化数字医保便民服务

(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推进医保移动支付,加大对山区海岛巡回诊疗、远程医疗的医疗保障力度,拓展便民支付场景应用。

(十)优化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持续提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省内和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开通率,实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全覆盖。

(十一)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持续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实现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六统一”,着力构建医保服务“全域覆盖”“全程网办”“全省通办”新格局。

四、加强基层药品保障,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十二)健全基层用药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县域医共体发展和群众用药需求的药品采购机制,针对基层用药特点,优化集采药品报量机制,完善短缺药品配送供应制度,促进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十三)常态化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各批次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报量、签约、执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十四)完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使用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按要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余留用激励工作,稳步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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