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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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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1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经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9月28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药品配送企业、中标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第四条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应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六条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随时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沟通药品供需信息。

  第九条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十条配送企业应定期向县"三统一"办公室、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统一价格管理。

  第三章配送企业的遴选

  第十二条各市"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各县"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配送企业确定工作。

  第十三条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由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配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须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配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由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

  第四章配送管理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配送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合同年限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合同中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配送企业、中标企业不得要求对方签订任何规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配送企业向中标生产企业回款时间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

  第二十条配送企业不得转让、委托药品统一配送业务。中标药品配送率应达到95%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一条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和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除急救药品外,医疗机构应保持合理库存,合理控制采购次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确认,与合同或质量要求不符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县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用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乡镇卫生院不得进行任何加价。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货款结算以县为单位,由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货款支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具体办理支付时,可采取定期汇总支付的办法,但必须严格遵守"及时支付"原则和"不得超过30日"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购资金归集和支付程序,按照2011年9月28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陕卫药发〔201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监察、纠风部门对药品"三统一"工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和货款结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使用、货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采购、结算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药品配送、药品质量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行为及药品"三统一"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物价部门负责受理查处药品"三统一"工作执行过程中价格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所)和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9日生效,至2017年10月28日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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