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准入”改革精神,深入推进“两控四改”重点工作,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1 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办发〔2016〕13 号),现就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分类采购、议采合一、量价挂钩,探索医疗联合体带量采购,培育采购主体,合理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少药品短缺风险,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建立健全我省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二、全面推进带量采购
在总结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全面推进带量采购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完善以市州为单位的带量采购工作机制,推进医疗联合体集中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等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进一步确立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作用,部省属医疗机构可加入所在地的带量采购,也可自行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带量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州或医联体议定的价格跟标采购。
三、实行“采购准入”和分类管理
按照“采购准入”和分类管理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省级采购目录、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及省级挂网目录中无挂网价药品的价格采集工作。省级挂网价格动态调整以国家药品综合管理平台和各省(区、市)级中标/挂网价为依据。
各采购主体应坚持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的原则,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带量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得采购省级挂网目录外的药品。实行限价管理的药品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实行参考价管理的药品实际成交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立医院因临床需要采购省级挂网目录中无同通用名的药品或虽挂网但通过网上采购不到的药品,经所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综合监管系统”备案采购。
四、规范网上采购
继续落实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应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医疗机构依据协议与供货、配送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建立供应、配送关系。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结算方式与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明确“两票制”、回款、配送责任与义务相关条款,原则上合同约定采购量不得低于 6 个月的使用量。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各地可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强化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简称“医联体药品采管平台”)。医联体药品采管平台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须符合药品集中采购功能规范要求。
五、强化组织监管
(一)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是推进我省药品“采购准入”改革的抓手,是健全我省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部省属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
(二)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和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节点。工作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关键问题,对采购量大、采购金额高、可有效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的药品要以降低虚高价格为重点,实现“同城同价”;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用药、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要以保障供应为重点。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分批的原则开展带量采购工作,2018 年6 月 30 日前完成不少于 50%品种的带量采购工作、年底前实现在用品种全覆盖。
(三)为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应同时通过“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综合监管系统”发布带量采购公告、公示、结果等信息。
(四)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要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通报和督导。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