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政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等精神,为保障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规范药品采购和配送,我委组织起草了《广西药品集中采购记入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委药政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 云 袁 靓
联系电话:0771-2832095 2832523(传真)
电子邮箱:gxwstyzhc@163.com
附件:《广西药品集中采购记入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