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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申购配送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2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申购配送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2   来源: 宁夏卫生网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完成了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并印发了执行文件。对于无企业投标的部分基本药物,纳入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进行采购。根据总体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


(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网站域名:www.nxypjzcgw.gov.cn)已经建成。根据规定,基本药物全部通过该网站进行网上申购。医疗机构登陆该网站后,网上制作和上传采购计划,配送企业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后组织配送,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要进行到货确认。


(二)基本药物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处方集、应用指南收载的药品,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标药品目录和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


(三)基本药物采购主体: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


(四)基本药物采购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全部申购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


(五)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基本药物直接挂网(暂不招标)品种,医疗机构直接向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二、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严格执行购销合同。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三方购销合同,按照规定集中签订合同后组织中标药品采购,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配送。配送费率为中标价格的5%,含在中标价格内。


(二)落实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制度。中标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向全部配送企业供应中标药品。对于在执行合同出现过程中索要高额配送费率、不按时结算药品款等违规行为的,中标企业在自治区药招办进行备案后,可拒绝为相关配送企业供应药品。


(三)全面实施网上配送。配送企业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接受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响应后进行配送。配送到位并配合医疗机构完成验收后,督促医疗机构完成网上到货确认。


三、基本药物的使用


(一)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选择配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总药费的50%;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总药费的25%;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在综合医院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严格实行网上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网上申购基本药物,不允许网下采购。


(四)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渡期。2014年7-9月,建立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疗机构正式采购新版基本药物的中标药品和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原中标药品目录(含二、三级)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与中标新版基药目录完全相同的,按照废标处理。过渡期内,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也可采购原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采购和配送的原中标药品,用完为止。过渡期满后,各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配送和使用原中标药品。


(五)及时付清基本药物款。配送企业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网上确认药品到货后,必须在30日内付清药品款。配送企业也应当在收到药品后,30日内向中标生产企业付清药品款。


(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购直接挂网(暂不招标)药品。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等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购。中药饮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七)切实保障低价药品采购。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低价药品。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已经中标的,申购使用中标品种。没有中标的,纳入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进行采购。中标品种不供货或者不足量供货的,医疗机构直接向配送企业采购。


(八)确保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加强基本药物管理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政策规定,督促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严格执行网上采购、网上配送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及时监督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收集执行新版基本药物目录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药招办将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开展季度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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