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工作,2012年11月,省卫生厅发文要求全省城市医疗机构于2013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厅直厅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管归口我厅管理。为促进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厅直厅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药品网上采购,是国家和省上加强药品监管、规范采购行为、理顺流通秩序、保障药品质量、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院长作为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上手,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网上采购工作规范开展。
二、严格程序,确保临床用药
一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陕卫药发〔2012〕418号)有关规定,明确药品采购范围,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比例(具体比例见陕卫药发〔2013〕151号)。二要参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和《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陕卫药发〔2013〕111号)范本,签订并执行购销合同。三要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操作手册(医疗机构)》规定流程和细则,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四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3〕90号)规定,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五要积极完善机构内部相关药事管理制度,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按照工作进程,5月底,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公布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共标准接口数据,各机构应加快与本院的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对接,规范药品网上采购流程。
三、加强监管,实行责任追究
省卫生厅将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对厅直厅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通报药品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变相抵触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