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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与采购使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8        信息来源:查看

2013年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与采购使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28   来源: 湖南省卫生厅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的供应保障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中标医药产品供应配送与采购使用责任约谈机制。现将《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与采购使用责任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保障管理,落实中标医药产品供应、配送与使用责任,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与使用责任约谈,是指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应配送中标医药产品或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标医药产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违反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生产企业不按合同供货或者供货不足的;

(二)生产经营企业配送率低于采购合同要求的;

(三)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的;

(四)供应、配送的医药产品与中标(挂网)医药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和价格等信息不相符的;

(五)擅自供应、配送非中标医药产品,不按合同约定供应、配送医药产品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规避医药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中标医药产品的;

(二)不按规定下达采购订单或者提供虚假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影响医药产品正常供应配送的;

(三)不按时回款影响医药产品正常供应配送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医药产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二次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约谈采取集中分组或单独面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根据约谈对象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约谈责任制。

(一)中标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和接受约谈的行为跨越两个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的医药产品经营企业以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二)接受约谈的行为跨越同一市州两个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医药产品经营企业和属于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三)接受约谈的行为仅发生在某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医药产品经营企业和属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八条约谈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约谈前,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确定约谈事由、对象、时间、地点、方式、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书面告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时,约谈小组应核实约谈对象身份,说明约谈目的和事项,指出约谈对象主要问题,给予约谈对象陈述申辩权利。约谈过程应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三)约谈后,约谈小组应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约谈对象的申辩,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约谈整改意见书发送至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在收到约谈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整改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约谈对象落实整改,并告知约谈对象,对于相应违规行为以及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

(三)给予信用评价扣分,记入信用评价档案,与生产企业参与医药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与经营企业参与中标医药产品配送资格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评先评优挂钩;

(四)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单项或所有中标医药产品采购周期内的供应、配送资格;情节十分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医药集中采购或配送活动;违规情节严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相关部门在财政拨款和等级评审方面予以挂钩处理。

前款决定事项,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收到约谈通知的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已经掌握的违规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约谈活动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本级约谈活动的情况,对于超出处理权限的约谈对象或约谈行为,报请有处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处理。

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或定期将全省范围内的约谈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以会议或通报等形式告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各级纠风办根据三级约谈责任制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约谈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

3.整改意见书

4.整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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