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工作要求,为加快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审查工作,现将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就本市该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本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清理本单位药品试行标准情况,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交清理情况说明:
(一)尚未申请试行标准转正。企业应填写拟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品种情况说明(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于2013年8月31日前申报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
(二)已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尚未获批准。企业应填写已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尚未获批准品种情况说明(见附件3),并提交试行标准转正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放弃试行标准转正。企业应填写拟放弃试行标准转正品种情况说明(见附件4);
(四)不存在药品试行标准品种。企业应提交药品标准执行情况说明(见附件5)。
二、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上述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电子版情况说明(文件名为:企业名称+附件名称)发送至邮箱zhucechu@bj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
2.拟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品种情况说明
3.已申报试行标准转正尚未获批准品种情况说明
4.拟放弃试行标准转正品种情况说明
5.药品标准执行情况说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