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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青海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3        信息来源:查看

2012年青海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23   来源: 青海省卫生厅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采购中心:

  现将《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发至县)

  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保证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安全,确保临床需求,现就加强药物配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配送机制

  (一)优化配送结构,支持集约配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配送资质。生产企业设立的只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销售公司可配送本企业中标产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提倡配送企业延长配送链,在偏远地区设立中转机构,努力形成集约化、网络化配送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药物配送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各地现有配送企业的优势。

  (二)明确基本原则,优选配送企业。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各州、地、市级医院和西宁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可作为基本配送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同一企业的中标产品可委托一家配送企业配送,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多家配送企业。但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同一中标企业的同一中标产品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业。

  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药品采购中心向中标企业提供我省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配送企业基本情况,引导中标企业选择网络完善、配送能力较强、配送业绩较好的配送企业。中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配送企业所负责配送的品种、配送区域(基本配送单元),并将配送协议和配送关系清单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三)强化配送责任,建立考核制度。中标企业对其中标产品的供应、配送承担第一责任,配送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标企业的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其中,对中标企业根据配送企业提供的数据,考核中标产品的供货情况;对配送企业根据集中采购平台数据,考核所配送产品及配送单元综合配送情况(配送到位率、品规配送率、配送区域医疗机构覆盖率等)。

  (四)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在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中标企业的供货率必须达到100%,配送企业的配送率必须达到90%以上。根据供货情况和配送情况,对药品、医用耗材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率未达到要求的中标企业,取消其产品中标资格,企业记入不良记录,2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不允许省内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任何产品;在规定期限内配送率未达到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2年内不允许向省内医疗机构配送任何产品。2012年11月对中标企业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考核,取消供货率或配送率低于90%的企业中标或配送资格。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产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临床需求另行采购。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由中标企业与其解除配送合同,将其品种转交配送率高的配送企业。被取消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企业,不能配送非基本药物。

  中标企业在本采购周期的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作为下一周期产品招标和配送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在本采购周期内总体供货率低于90%的生产企业和总体配送率低于80%的配送企业,取消下一周期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投标、配送资格。

  二、改进配送方式

  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其中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城镇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农牧区基层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配送到村卫生室。由配送企业给乡镇卫生院配送药物金额1%以内的配送费用补偿,具体费用比例由配送企业与乡镇卫生院协商确定。

  三、规范采购方式

  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计划,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集中批量采购。除急救药以外,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一般医用耗材实行按月采购配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初(10日前)向配送企业集中下达下月订单,配送企业在每月25日前配送到位。对用量小的药品,可以根据有效期和实际用量,适当减少采购次数,按季采购。对于用量较大的药品、耗材,要提前做好计划,下达订单。

  四、建立储备制度

  配送企业要加强与中标企业的联系,确保配送品种的供应。要根据医疗机构需求量,对所承担配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储备,储备量不少于其配送区域30日常规采购量。在重大节庆之前,要提前备货,确保及时配送到位。医疗机构也要合理储备药品和医用耗材,保持适当库存。

  五、改进结算办法

  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款均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货款可汇集至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企业支付。基本药物款要在验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款在验收入库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各地要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县、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周转金。

  强化医疗机构回款工作,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验收入库后,要及时完成入库操作,向配送企业提供入库凭证,按时转付货款。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机构要每月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结算付款情况。医疗机构逾期不付款的,根据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提供的入库凭证和相关企业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地区督办并予以纠正。

  六、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及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医疗机构采购情况、中标企业供货情况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对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供货、配送不到位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约谈、警告,警告无效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医疗机构不按时付款的,采取公开通报、约谈等办法,确保及时结算。严禁医疗机构违规采购药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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