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该《通知》要求,对本企业药品品种的药品试行标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务必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试行标准转正申请,受理后的申报资料将送交国家药典委员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国家总局将依法撤销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的药品的批准文号。
同时,请各药品生产企业填写《天津市药品试行标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8月9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我局药品注册处。
请各药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沟通,按期申报,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完成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82315.html)自行下载。
联系人:白立群、闫冬;联系电话:23121039、23370573
电子邮箱:zhucechu@126.com
附件:天津市药品试行标准情况统计表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