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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内蒙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1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以下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并于3月20日前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的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至我委药政处(见附件2)。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卫生计生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旗县级、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我委。同时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三、签署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要根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要求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并严格执行有关禁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廉洁购销合同由自治区药采中心代签。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当地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等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情况。我委将定期对各地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2014年3月7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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