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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 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治疗、供药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强化学习宣传
           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医师、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熟悉新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强认定审核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4号)文件要求,全省执行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各认定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督促责任医师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并对责任医师认定、用药处方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上传全省特药系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用药通过认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做好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责任医师、参保人员降低认定标准认定、弄虚作假、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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