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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关于《聊城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5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深入推进健康山东建设,切实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国家先后通过制定有关文件予以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19号),明确到2025年建成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主导、覆盖城乡、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省、市、县(市、区)三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发〔2020〕13号),要求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策依据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发〔2020〕13号)、《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文件起草本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发〔2020〕13号),因地制宜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需求。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部分,包括总则、体系建设、急救规范、急救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院前急救的范围及定义。《规定》中的院前医疗急救范围包括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急救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医疗保障等。主要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外进行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及信息沟通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为主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及经费来源。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院前急救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急救医疗单位出资构成,以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公众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需求。

    (三)建立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为了统筹充分利用本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组织综合医院和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且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并建立由由市120指挥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网络医院附设急救站(点)构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四)配备数量充足的救护车。为了满足群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三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负压救护车的配备比例应达到40%。

    (五)关于“120”报警电话。120是国家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急救号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市120指挥中心设置“120”急救医疗电话,“120” 急救医疗电话为全市唯一院前医疗急救特别服务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

    (六)公民自愿施救不需担责。为了鼓励公民发现需要救助的病人时敢施救,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了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症病人,有义务拨打“120”电话,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病人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在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120指挥中心调派急救站(点)时应遵寻就近、就急、就医院救治能力、就病人意愿的原则;调度员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在十秒内接听呼救电话,派车单填写完毕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发出派车指令,并应当对病人或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自救或互救指导;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经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合格;急救站(点)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及操作规范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

    (八)《规定》中明确的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几个“不准”。一是市120指挥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二是急救站(点)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急救车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报警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120指挥中心报告,采取补救措施。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抢救和运送工作。四是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应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急救车辆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无关的活动,任何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不能使用“120”等标志图案。五是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点)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急救站(点)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九)其他内容。《规定》中还明确了各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科学、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对急救人员晋升职称、评优、评先和享受福利待遇等,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考虑;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优先通行,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等限制;社会车辆因让行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违返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具体联系人:江士国

  咨询电话:0635-843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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