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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新老政策衔接过渡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保障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湖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湖医保联发〔2019〕13号)中“主要任务”的第一部分“统一保障制度”的第一条“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的第四款“新老政策的衔接”内容为“2020年7月1日之前,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继续按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标准执行;2020年7月1日之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标准执行。”作如下调整:2020年10月31日之前(含10月31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标准执行;2020年11月1日之后(含11月1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标准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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