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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7        信息来源:查看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1号)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解读:2021年8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规范性,我局制定出台《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1号、中山保规字〔2021〕4号],有效期3年。

  2023年2月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粤医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正式施行,对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本规则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法部门应直接适用”。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108号)文件通知,我局对已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清理,我局直接适用省局规定,故废止2021年我局出台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废止后,我局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照省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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