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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5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有关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调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精神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至起付标准为200元止。

    二、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人员类别设定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支付比例: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分别为90%、92%;二级医院(含专科)分别为86%、88%;三级医院分别为83%、85%。

    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再提高3%。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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