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有关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调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精神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至起付标准为200元止。
二、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人员类别设定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支付比例: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分别为90%、92%;二级医院(含专科)分别为86%、88%;三级医院分别为83%、85%。
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再提高3%。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