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财政专户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调动各商业银行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医保基金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从而进一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9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青财库字〔2018〕2103号)第四部分第3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青财社字〔2018〕42号)第36条、37条、49条相关规定,结合海北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初稿形成后,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采纳意见建议并多次修缮后形成提请今天会议研究的《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案》。
二、主要内容
医保基金大额存款保值增值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公正合法合规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方案》对总体目标、遵循原则、采用的方式、参与银行资质要求、操作流程、评分小组构成以及中选人和存储金额确定、评选办法、其他等8个方面做了要求及说明。
三、总体目标
为深化全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全州财政专户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调动各商业银行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融入海北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的前提下,经对全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三年来收支余数据详细测算,截止目前,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5.97亿元,在保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10亿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从而进一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真正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四、遵循原则
医保基金大额存款保值增值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公正合法合规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一)优先选择抗风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存放医保基金,并兼顾一定利息收益。
(二)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待遇支付需要等情况,需要提前支取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存款银行应无条件给与配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计息。
(三)定期存款银行出现或明显证据表明将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基金存放安全的,州医疗保障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支取手续,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五、采用的方式
海北州职工医保基金商业银行大额存款管理资金总额度为10亿元,操作方式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1年。邀请西海镇辖区内金融机构公开报名参与,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实际存放金额。
本方案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州级财政专户医保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向海北州财政局专户支付利息。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方案》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州政府各领导和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北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集到4条意见建议并加以采纳,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