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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来源:查看

10月29日,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绵医保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四川省医保局按程序制定了《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试行)》,根据省医保局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市具有辅助生殖类资质的医疗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更好地服务患者,绵阳市医保局按照程序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省要求重新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原有2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优化整合为17项,制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

    新增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2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1.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支付2次。结算系统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属于我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按我市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3.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取卵术”等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直接按比例分担,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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