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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2        信息来源:查看

    一、《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出台的背景?有什么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委坚持刀刃向内,加快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于2020年12月下放三级医院(含三级妇幼保健院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等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权限至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2月下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权限(含省直医院)至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推进医护执业注册“马上办”“立刻办”“及时办”,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改革,这些都极大促进我省社会资本进入卫生健康领域,促进医护人员流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机构准入权限下放,我委于2021年印发的《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1版)》(赣卫医发〔2021〕10号)在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以及设区市备案审核环节已难满足当前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实际需求。为切实履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赋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机构准入的“否决权”和“纠错权”,加强属地机构准入的监督管理,我委结合医疗管理实际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赣卫医发〔2021〕10号文件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是将极大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也将加强属地机构准入监督管理,促进我委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机构准入综合监管管理效能。

    二、《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年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规范了医疗机构设置备案材料提交。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材料,至少应包含备案申请报告、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区市印发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和公示期间投诉、举报、信访件办理情况等。二是统一了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审核权责。要求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全省及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的设置医疗机构,依法纠正或者撤销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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