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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云南省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持续巩固我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质效,到2027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医共体全覆盖,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组建县域医共体

    (一)健全管理体制。健全由县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疾控、药监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参与的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明确推进机制工作规则、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发挥推进机制在协调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和运行中重大事项以及工作方面的作用,推进机制每年研究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

    (二)合理组建县域医共体。以县为单位,采取“1+N”的模式组建县域医共体,即由县级医院牵头,其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原则上一个县组建一个县域医共体,也可结合实际组建2个及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法人资格原则上保持不变、单位性质保持不变。牵头医院一般应为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

    (三)选强配齐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原则上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由牵头医院、县级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组成。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由县域医共体提名并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四)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县域医共体内党组织建设,理顺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县域医共体党组织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医院、成员单位等人员组成,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县域医共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负责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县域医共体服务主体定位,结合县域实际,推行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类管理。加强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防协同,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提升重大疫情应对和医疗应急能力。

    牵头医院以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和出院患者三四级手术比例为目标,加强重大疑难疾病患者诊治能力建设。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帮扶力度,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畅通上下转诊渠道。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可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或统筹协调区域中医药资源、学科建设等,承担县域中医医疗、康复保健、适宜技术推广等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任务。未设有县级中医医院的县(市、区)此职责由县医院承担。

    县级妇幼保健院统筹推进县域内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提升县域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县级疾控中心结合实际参与县域医共体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下派人员等医防协同工作。通过派驻疾控监督员等方式参与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诊疗,及时上转重症患者,承接恢复期、稳定期患者的下转和辖区人群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服务。

    其他专科医院、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以业务同质化管理和加强乡村服务为重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健全运行机制,提高县域医共体管理质效

    (六)加强内部运行管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疗质控、医保管理、信息数据等管理中心,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对成员单位单独设账、集中核算,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到2025年建成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

    (七)建立成员单位利益分配机制。县域医共体内部应根据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的人员、设备、服务能力、服务参与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源共享、费用分摊和收入分配机制。

    (八)加强药品耗材管理。加强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供应、存储、使用、监管等全链条管理。支持县域医共体内组建采购联合体,使用统一采购账号,牵头医院制定用药目录,按各成员单位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县乡用药衔接。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和统一审方制度,推动县域医共体内处方自由流动。支持优势突出、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县域医共体内调剂使用,重点加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推广使用。

    (九)加快信息化建设。参照《云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统筹现有数字化医疗项目推进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快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数据信息的共享互融。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新配置数字化医疗设备,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在县域医共体内应用。

    三、加强县域统筹,提高服务同质化水平

    (十)落实优质资源下沉。开展帮扶的城市公立三级医院至少派出3名以上医疗、药学、护理、管理等方面专家常年驻守县域医共体开展指导工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临床、管理人才,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常年服务。驻守及派驻周期可结合实际调整,一般不少于6个月。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每周至少两次下沉村(社区)开展巡回诊疗,鼓励开展长短结合驻点服务。发挥“银龄医师”专业优势作用,鼓励参与下沉帮扶。

    (十一)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指导团队,选派专科医师直接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拓展签约内容,扩大做实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发挥家庭医生对居民首诊和分级就诊指导作用,重点加强慢性病患者早期发现、诊疗、用药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县域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20%以上的资源优先保障家庭医生转诊的患者。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签约服务费用结算挂钩。

    四、深化改革协同,完善县域医共体支持政策

    (十二)优化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和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前提下,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对人员实施统一招聘、培养、管理。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绩效工资总量和人员待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十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主要用于绩效分配、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等。稳步推进县级医院实行DRG/DIP付费,逐步探索医保对不同层级机构同病同付。对县域医共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上下转诊、连续服务。

    五、强化监测评价,保障县域医共体健康运行

    (十四)加强监测评估。按照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保健康发展要求,实行半年监测、年度评估(评估指标见附件),及时预警纠偏,有效防止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资金周转困难和财务运行等风险发生。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防范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有力维护医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十五)规范绩效评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县域医共体及其负责人员开展考核。突出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标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及其占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的结果导向。县域医共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向资源下沉、巡诊派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倾斜,引导患者就近就医,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基层。

    (十六)注重结果应用。县域医共体及其负责人员绩效评价结果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医保基金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以及负责人员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县域医共体内部考核结果与成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

    (十七)强化投入保障。落实各级政府办医责任,对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投入按原渠道足额保障,省级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地方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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