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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区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卫规〔2023〕1号)精神,经市卫生健康委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全市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一)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美容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执业登记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口腔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以及其他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根据所设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向相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已审批机构的移交

本通知印发后,涉及审批权限改变的,医疗机构原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医疗机构应向新的审批部门提交执业变更或校验申请,相应的审批部门应做好移交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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