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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医保定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备案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区各相关保险公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15号)、《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和进一步做好医疗(照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人社规〔2018〕27号)及《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医保发〔2019〕3号),市区开展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申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申请变更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已通过备案审核,现予公布,具体见附件。

符合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按规定购买经备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定点保险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加强与有投保意愿参保职工的沟通、交流,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行为,按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投保、理赔等服务。

二、根据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申请,取消该公司已备案产品《南通市医保账户(重疾+门诊)保险计划》。

三、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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