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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主要包括普通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类型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3年度起付标准为13000元(特困人口、孤儿、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为年度累计起付线。后续年度的起付线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
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3000元(特困人口、孤儿、低保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低于4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0%报销;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40000元低于6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6%报销;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6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2%报销(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报销不设封顶线。
三、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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