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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0〕52号
发布时间:2020-08-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要求于2020年11月30日前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做好2020年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缴费资金配套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

二、强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稳定参保人数,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医保、税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作用,高效做好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保费征收、宣传动员等各项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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