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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印发了相关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效规范了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秩序。在总结方案落地实施情况基础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工作要求,并参照外省做法,对原方案进行修订并形成《实施方案》,经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形式修订为“原则上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也可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州)牵头组织实施,并视情邀请外省参与”。

    (二)将价格联动采购联动参考价原则修订为“药品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价格,下同),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不足3个和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三)将价格联动采购增补周期修订为“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四)将备案采购采购方式相关内容修订为“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增补挂网。医药企业提供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直接挂网,相关价格作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

    (五)将临床急需的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从备案采购转价格联动采购的要求修订为“有1个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和5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或“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

    (六)将备案采购增补周期修订为“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七)将撤网规则修订为“规范开展药品撤网工作,并保留原价格信息”。

    (八)删除“挂网产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省药械采购平台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

    (九)将企业报价规则相关内容修订为“若同一省份有两个及以上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填报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最小包装单位的最低价价格信息”。

    三、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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