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卫健委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新增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函〔2024〕9号),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我们按程序制定了《关于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省域内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取卵术”等4个项目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胚胎培养”等8个项目按照特殊诊疗项目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三)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职工70%,居民50%,使用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支付金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住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省内异地就医开展辅助生殖的,和本统筹地就医报销比例一致。跨省异地开展辅助生殖的参保患者,其产生的医药费用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其它诊疗项目及药品、耗材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