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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4-06-12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明晰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1〕62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医保发〔2024〕8号)。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问题。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35号)、《贵阳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阳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筑医保发〔2019〕50号)、《关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筑劳通〔2009〕146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筑医改通〔2009〕146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缴费比例为8.5%,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35周岁及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3.4%,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4.4%。

    二是关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问题。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1 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筑医改通〔2013〕1号)文件精神,明确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192元/年/人,用人单位与职工(含退休职工)各承担缴费标准的50%。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由个人全部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涉及参保单位预留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按此标准执行。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超过封顶线后,自动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

    三是关于生育津贴有关问题。根据《关于明确贵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88号)、《贵阳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阳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筑医保发〔2019〕50号)等文件规定,明确足额缴费的单位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正常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生育津贴事宜。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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