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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4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等规定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闽医保规〔2022〕1号)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

    医疗保障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法、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是医疗保障机关行使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医保局和福建省医保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但有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范、细化完善,使我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工作有统一的规则可循。

    (二)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工作任务要求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医保,要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全社会医保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因此,制定本《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我局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有利于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流程化。

    (三)规范我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工作需要

    由于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成立时间不长,各县(区)医保局行政执法经验还比较欠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还不高。同时,省、市司法部门不断加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促进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医疗保障“三定”规定,市医保局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医保局为派出机构,市、县(区)两级均有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因此,有必要明确市局与县区局的权责划分,明确各自职责,避免造成推诿扯皮和监管“真空”。第七条规定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主体的违法案件办理单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规定了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理的衔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制作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确保文书制作规范,合法有效。

    (四)进一步明确了特别程序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需要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需要法制审核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必要程序的条件和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了自由裁量行使情况

    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需适用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杜绝办“人情案”。

    (六)进一步明确了纪律要求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让各项纪律要求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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