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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级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级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 37 号) 和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海南省治理高值医用 耗材实施方案〉 的通知》( 琼医保〔2019〕 210 号) 精神, 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 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的财政补偿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财政补偿实施范围

省政府举办的省级公立医院。

二、 财政补偿实施时间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在 2023 年至 2026 年过渡期间暂不执行该政策。

三、 财政补偿方式

省财政对省级公立医院因取消 医用 耗材加成后减少 的合理收入予以补偿, 补偿比例为“1-医院控制成本占比(5%)-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比”, 采取“预先补助来年结算” 的方式给予补助。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对省级公立医院上一年度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的有关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来年结算的依据。 省财政将省级公立医院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编入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年度部门预算。

各省级公立医院应加强精细化管理, 不断提高运行效能, 降低成本费用, 促进医院良性运行。 如在实施该项政策过程遇到问题, 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 黎欣宁, 65377066。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 王转, 68503206。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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