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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来源:查看

    3月27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4〕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文件,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明确,为了保持省市价格政策的衔接性和一致性,济南市医保局与省局同步明确。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精神,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

    四、重要举措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济南市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按文件中附件价格执行。

    (二)医保支付政策

    将“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范围,按照Ⅱ类病种管理,认定标准按省统一标准执行,见附件4。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每项目每人支付次数限2次。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相关耗材、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15000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5000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开展项目需向市医保部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并定期向市医保部门报送服务开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市医保中心、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五、价格拟定情况

    省局文件规范整合了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了“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等2个项目,修订了“取卵术”等11个项目,停用“B超下采卵术”等8个项目,我市拟与省局同步新增、修订、停用。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按照省级价格执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手术治疗类的“取卵术”在三级价格基础上下浮10%,其他类项目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手术治疗类的“取卵术”在三级价格基础上下浮15%,其他类项目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具体联系人:潘柳欣

    咨询电话:0531-68966722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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