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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按照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印发通知,自3月1日起,将省医保局确定的适合门诊使用的333个药品纳入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参保患者购药时,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50%,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增加了谈判药品门诊报销待遇,减轻了群众购药负担。我市成为全省首个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落地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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