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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        信息来源:查看

    问题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答一: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

    问题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哪些内容?

    回答二:一是因行贿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二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三是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事项有哪些?

    回答三: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列入原因、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始时间、退出时间,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医用药品、设备、耗材等产品信息。

    问题四: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的应用期限是多久?

    回答四: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问题五:当事人对被列入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回答五: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咨询方式

    需要咨询可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电话:0791-8625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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