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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8        信息来源:查看

    一、为什么要制定《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021年,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印发<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医保发〔2021〕49号),自2021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将于2024年5月11日到期。

 为保持落实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9号)等有关规定,市医保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积极性,激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助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更大成效。

 相关部门通过分批次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结合考核评价,将上一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余的医保资金部分留用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适用范围。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具体的约定采购量,且参与各批次国家集采。

 (二)核定结余留用总额。市医保局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分批次进行核算。

 (三)设定留用比例。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比例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的50%。

 (四)开展考核。各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个采购执行年度结束后开展考核。考核内容、考核指标、重要程度、分值、计算公式、考核标准。对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根据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90分的定为A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50%拨付;80分≤得分<90分定为B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40%拨付;60分≤得分<80分定为C级 ,按照结余基数的30%拨付;得分<60分为定为D级,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五)规范资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促进合理用药和仿制药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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