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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等文件,市医保局印发了《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我市三个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的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协同推进价格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解决医疗保障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等文件要求,经评估,我市2023年达到动态调整启动条件,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中的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在全省第10位,高于中位数;因此,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调整依据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等文件。

    三、调整过程

    为做好医疗服务成本核定工作,我局通知全市医疗机构将现行价格与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偏离过大的项目,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成本测算数据。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后,我局认真审核了医疗机构上报成本数据,剔除不合理成本部分,综合考虑我市现行价格在全省所处位置,参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兄弟城市相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初步核定了我市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综合成本。我局经合理测算,优化选择调价项目,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制定三个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调整内容

    本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共142项。

    (一)调降医技诊疗类等50项(详见通知附件1)。

    (二)调升综合医疗服务类、病理检查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92项(详见通知附件2)。

    (三)本次调整涉及《肇庆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价格表(2021年版)》的项目,实施加收不高于3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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