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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减轻育龄妇女生育负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下同)起付标准。取消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起付标准。同时,鉴于现阶段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尚不支持省外异地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时同步免除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二次申请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的审核报销。

    (二)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除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同时,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三)扩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门诊共济改革中已明确并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此次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文件解读人: 刘慧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1-818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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