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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局研究起草了《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为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其中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十二条“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制定目的

    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2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2169个,数量庞大。在前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研及对医疗卫生机构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价格行为上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有些患者对医疗卫生机构所收费用不够明晰,市场监管系统所接到的涉“疫”消费投诉中,明码标价类问题突出。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好“百姓健康”的价格秩序,避免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明确明码标价规则。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按照医疗行业特点,适当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明码标价。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药品价格公示、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价格公示的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二是细化明码标价形式。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对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主体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采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以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二、政策文件制定过程

    2023年7月,组织各旗县区局及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全市17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调研,结合前期在医疗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文件和各项要求,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完成了《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草案稿)》。8月,组织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代表20余人及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召开意见建议征求座谈会,并通过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7条,通过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办法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提交办法制定的评估论证报告,并由法规科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反馈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10月,由法规科再次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通过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照与会领导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行为,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医用耗材过程中涉及的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方便医疗服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主要内容。主要对《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适当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的内容、形式,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药品、除外医用耗材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对结算清单作细化规定。

    (三)执行范围。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价格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

    (四)主要措施。丰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式方式,鼓励采取门户网站、以电子查询系统等新兴形式,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五)重点条文。办法中的第七条至第九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医疗服务、药品、除外医用耗材明码标价具体内容及要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

    (六)专业术语。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除外内容”是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具体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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