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我省中药生产企业自建和采购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中药饮片附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结合监管实际,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西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6日前反馈至省局中药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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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